賺錢不夠花到處借 賣祖母資產1年花光!2子怒訴免養爛父
賺錢不夠花用還到處借,賣掉祖母資產1年花光!2個兒子怒訴免養爛父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兒子控訴,自他們年幼至成家立業均未盡扶養之責,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他們由祖父母扶養,父親長年在外工作,對他們未曾有關切之意,學業費用均是靠親友協助,父親後來返家居住,開始會向親友借款,後續也是由他們協助歸還。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2個兒子指控,父親所花費用都是向家人索取,造成親屬間逐漸無力的支出,紛紛造成親屬間不睦;老大還以個人信貸,借錢給父親花用,累計至今高達200萬元,逐漸感到入不敷出,父親甚至在他們不知情的狀況下,竟將祖母資產變賣,不到1年全數花光。而且祖父母的醫療費、喪葬費均由他們及親友協助支付。
法官考量,阿國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審酌,阿國自2個兒子年幼起即未曾扶養、照護,且離家後未曾照顧、探視或給付扶養費,他們自幼由祖父母扶養長大,也查無其他事證證明,阿國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有何正當理由,足認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兒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