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老婆沒有來臺 雙方都後悔了!一拖就是21年終訴離
婚後老婆沒有來臺灣,雙方都後悔了!一拖就是21年,男子最終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2003年在大陸結婚,阿國婚後先行返臺,然而小萱雖然有申請要入境,但卻未曾來到臺灣,雙方對這場婚姻也都反悔了,可是就一直拖着,也沒有再見面,更是再也沒有聯絡,由於婚姻早已無法維持,阿國依法訴請准予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阿國與小萱結婚迄今已近21年,但小萱始終未曾入境臺灣,足認小萱已無意經營維持婚姻,並且雙方長期分離,也難期待有繼續經營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
法官審酌,任何人若處於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且沒有證據顯示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