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出生就已離婚 30歲首次見到面!男子不養老父「獲勝」
還沒出生就已離婚,30歲首次見到面!男子不養老父,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華被他的兒子阿國(均化名)控訴,在他尚未出生時,父親就與母親離婚,他是由養父及生母扶養長大。在他30歲時因祖母想見一面,他去探望80幾歲的祖母時,才首次見到父親阿華。直到今(2025)年提起免除對父親阿華的扶養義務訴訟,於法院調解時是第2次見到面。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是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華在最近1個年度並無所得收入,依據他的現況,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扶養之需要,而他的兒子阿國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是阿華在兒子阿國尚未出生就離婚,未曾照顧、扶養過阿國。
法官考量,阿國從事建材業務工作,月收入不到萬元,需負擔母親及1個孩子的生活費,並沒有餘力可以支付父親阿華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而阿華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對父親阿華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