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有不貞行爲 孩子 6歲起就沒見過面!這款老父晚年慘

持續有不貞行爲,孩子 6歲起就沒見過面!這款老父晚年慘,孩子獲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控訴,父親當年持續與他人有不貞行爲,他是由母親單獨扶養,而父母親於1980年離婚,雖約定他由父親監護,但還是由母親實際照顧扶養並支付費用,他在1984年搬去與母親同住,成年前均由母親獨自扶養,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任,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同意孩子的請求。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孩子的母親到庭證稱,她與阿國在1980年離婚,當時阿國要孩子,是阿國的母親帶回去,主要由阿國的母親照顧,她每個月固定給付1萬元,直接拿給阿國的母親,有時候一個月回去看孩子一次,在孩子約6歲時接回照顧,因爲孩子要上小學了。

但是當時並沒有重新約定監護權,阿國也讓她帶孩子回來,從帶回來後就一直同住,從孩子回來後到成年的扶養費或生活費,阿國完全沒有支出,也沒有來探視過孩子。

法官考量,阿國雖然是孩子的父親,但自孩子年幼時起,並未實際照顧扶養,孩子自幼均賴其母親及祖母照顧扶養長大,足認阿國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他對於父親之扶養義務,依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