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棄家30年沒養過女兒 對簿公堂結局超反轉
母拋家30年沒養過女兒,對簿公堂結局超反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小萱與母親歡歡(化名)形同陌路,母女倆30多年沒聯絡。小萱指控母親自她幼年起便未盡養育之責,如今卻可能依法律成爲她未來的扶養對象,讓她難以接受,憤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希望法律能切斷這段「名存實亡」的母女關係。
判決書指出,小萱主張,母親歡歡在她年幼時就離家,未曾照顧或養育她。兩人30多年未曾見面、無往來,更談不上母女情分。她認爲,這樣的關係根本不該存在「扶養義務」,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
歡歡則是坦言,確實在女兒年幼時離婚,由前夫養育小萱長大,自己未曾盡母職。然而她也表示,目前經濟狀況穩定,不需要女兒扶養,同意她提的聲請。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但前提是「受扶養者不能維持生活」。換句話說,若長輩有足夠資產、可自立生活,則無向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既然沒有「被扶養」的權利,那麼子女自然也沒有「需要免除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資料後發現,歡歡名下擁有汽車兩輛、房地產各一筆、還有兩筆投資,總資產約407萬餘元,最近一個年度所得更達42萬多元,財力顯示她能自立生活。法官審酌,歡歡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小萱對母親歡歡之扶養義務既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