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家棄子16年未盡母職 竟嗆拒養應棄繼承權!兒子沒在怕

拋家棄子16年未盡母職,竟嗆拒養應棄繼承權!兒子沒在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僅因血緣就必須承擔扶養責任?男子阿華指控母親小萱(均化名),自16年前離家後,從未盡到任何母職,更在與父親阿國(化名)離婚後,與他完全斷絕往來。阿華不滿母親所爲,而且雙方形同陌路,憤而訴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華控訴,父親身爲臺商幹部,當時外派大陸工作,與母親結婚後生下他。但是他3歲時隨父母返臺,而母親卻是離家,完全不再與父親同住,甚至對他的生活與成長毫無關心。直到2012年父母離婚後,母子之間更形同陌路,他自小全由父親獨力扶養。

阿華痛批,母親不僅未給予任何扶養,還時常向父親索要金錢,甚至傳出有婚外情,導致父母婚姻破裂。他成長過程完全缺乏母親陪伴與溫暖,甚至對母親產生「畏懼」的心理陰影,母親已嚴重違反身爲人母應盡的責任。

然而,小萱在庭上雖反駁阿華所述並非事實,但對於「免除扶養」部分,她並未提出異議,只是要求阿華若要拒養,應放棄未來的繼承權。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明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但前提是受扶養者必須「不能維持生活」。

法官考量,小萱名下仍有房屋、土地各一筆,以及小客車一輛,財產總額達122萬多元,並且近年來仍有工作收入,並在勞保投保薪資達3萬多元。年僅51歲的小萱正值壯年,具備工作能力,並未出現無力維生的情況。

法官審酌,阿華並未提出母親曾向他請求金援,或社會局代墊安養費要求子女負擔的具體事證。換言之,目前母子之間並不存在「實際發生的扶養需求」。基於「權利保護必要性」的法律原則,如果扶養義務尚未真正發生,子女無從提前聲請免除或減輕義務,因此阿華的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