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家庭與他人交往同居 43年沒見過面!這款母親沒人要養
拋棄家庭與他人交往同居,43年未曾見過面!這款母親沒人要養,2個孩子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2個孩子指控,1981年母親拋家棄子,離開家與他人交往同居,當時他們分別僅1歲8月即5個月大,全由父親及祖父母扶養,母親未曾關心也未盡扶養責任,自從母親離家後,他們2人均未再見過,迄今已逾43年,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不滿母親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2個孩子控訴,他們在求學階段均半工半讀,幫忙分擔家計,成長過程備感心酸,身心也造成莫大傷害。他們在2023年底接獲市府函文通知,要求負擔母親安置於照顧中心的費用,但是自他們出生時起至成年,母親均未盡扶養義務。
母親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幾近缺席,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而且他們2人現在已各自成家,均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顯然沒有餘力可以扶養母親,母親也並非毫無謀生能力。
小萱辯稱,當年與2個孩子的父親結婚之後,她有一直同住並扶養小孩到國中,而孩子的父親都沒在上班,只會賭博、釣魚、吃檳榔、喝酒,是婆婆幫她帶小孩,她去打工、上班賺錢回來養家,她沒有錢給孩子的父親就會捱打,打到她的耳朵流血,連耳膜都破了,離家後她就沒再回來看過孩子,也確實沒給付扶養費。
法官考量,小萱現年70歲,重聽且理解力較遲鈍,難以接收訊息導致溝通不易,過往多次跌倒,髖關節動過手術4次,下肢行動能力受到影響,須仰賴輪椅活動,被安置在長期照顧中心。而小萱近3個年度所得均爲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堪認現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權利。
孩子的父親到庭證稱,2個孩子小時候有與他同住,由他及祖父母養,同住到他們可以獨立賺錢,他纔去鄉下養病。小萱在生完老二後沒多久就走了,到現在也沒見到人,也沒有拿錢回來扶養過孩子。他出外去賺錢,否則阿公、阿嬤要怎麼照顧。而且他又沒有看到小萱,怎麼會去打她,小萱是隨便說說而已。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2個孩子的母親,在他們自出生時起至成年爲止,依法負有照護教養之義務,應滿足他們於成長過程中生活所需及關愛,但小萱卻未克盡身爲人母之責,從他們出生後未久即離家,成長過程中幾近缺席,未曾探視關懷,也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
法官審酌,小萱對2個孩子顯然未盡扶養照顧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令2個孩子負擔與其長期形同陌路之母親小萱的扶養費用,有違事理之衡平,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請求免除他們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符,均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