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只出現過兩次!拋家母失智要女兒扶養 法院這樣判
她只出現過兩次!拋家母失智要女兒扶養,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她根本沒照顧過我,爲什麼老了要我養?」一名女子小萱(化名)自幼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母親歡歡(化名)在她還是嬰兒時就離家失聯,僅短暫出現過兩次。如今母親年老、身無分文,因申請低收入戶需確認扶養義務人,社會局通知小萱必須「依法負責」。小萱心中難平,決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小萱主張,母親歡歡在她嬰幼兒時期即離家,自己是由祖父母一手帶大,生活費、教育費全由老人家負擔。她回憶:「印象中她只來看過我兩次,就沒再出現過。」多年來母女幾乎零聯繫,沒有撫養、沒有關懷,如今卻要她承擔母親的生活責任,「實在說不過去。」
法院調查顯示,歡歡現年六十多歲,罹患失智症,沒有工作也無財產,近兩年所得爲零,僅在去年9月領取過約八千元的低收補助,確有生活困難。照理說,小萱作爲成年子女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者過去對扶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可免除義務。
審理時,小萱的姑姑出庭作證,細述往事:「那時小萱才五個月大,歡歡有天在外面抱着孩子和人吵架,突然就打了孩子,我媽嚇得趕快把小孩搶回來。」她指出,歡歡常幾天不見人影,後來甚至消失多年,「我開刀住院半個月回家,她就不在了,連孩子都不管。」
證人還說,事隔七、八年後曾在夜市偶遇歡歡,對方態度冷淡,事後反而打電話恐嚇小萱,「她根本沒盡過一天母親的責任。」法官綜合戶籍資料、社會局調查與證人證詞後,認定歡歡自小萱幼年起即未盡母職,對孩子既無撫養、也無關懷,情節重大。
法官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即父母)對扶養義務者(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本案中,母親長期拋家棄子、未曾盡責,若仍要求女兒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準許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