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因有私生子纔回家要辦離婚 2孩不養無良病媽結果出爐

僅因有私生子纔回家要辦離婚,不願意養無良病媽,2個孩子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歡歡(化名)被2個孩子控訴,在2000年與父親爭吵後離家,僅在2007年因在外與他人有私生子,纔回來找父親辦理離婚,母親從離家迄今均未曾探視、關心他們,也不曾給付扶養費。母親當年還因吸毒動輒掌摑、捏打他們,也曾動手推祖母。不滿母親未盡人母之責,憤而訴請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歡歡表示,她在孩子讀幼稚園時就離開了,她確實都沒有照顧孩子們。法官考量,歡歡現年52歲,因爲生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名下並無財產,2023年所得甚微,現由縣府保護安置在老人養護所,堪認歡歡已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2個孩子年幼時,正值需母愛關懷支持的成長階段,歡歡竟然離家,還與外遇對象生了孩子,後來僅因要辦理離婚事宜纔有返家過,對孩子們的生活未加聞問,也並未分擔扶養費用,全仰賴孩子們的姑姑及祖母扶養照護。

法官認,歡歡無正當理由就惡意不扶養,在2個孩子還年幼時,長期以來並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請求免除他們對母親歡歡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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