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失婚父無法過活 孩子不想理他!判決結果出爐

51歲失婚男子無法過活,孩子卻不想理他!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51歲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控訴,婚後沒固定收入,爲了籌措生活費,竟以母親的名義申辦信用卡,造成母親債臺高築,最終離婚收場。父親離婚後就未曾負擔他的扶養費,他全由母親扶養長大。因爲對父親毫無印象,雙方也未有任何交集,因此訴請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並未出庭也未具狀陳述意見。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2項分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國近3年並無所得,財產總額爲0元,足認現階段確已不能維持生活,他的孩子依法原負有扶養義務。而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她與阿國是在2005離婚,離婚後孩子歸她,阿國也搬原本共同居住房子,阿國離婚後沒來看孩子,也沒有給付扶養費。

法官審酌,阿國身爲人父,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依法負有保護教養的扶養義務,卻未負擔扶養費及穩定探視,並且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