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稱不願孩子父不詳!但結婚書約有瑕疵 法官認定婚姻無效

女稱不願孩子父不詳!但結婚書約有瑕疵,法官認定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主張,他與女子小萱(化名)的婚姻缺乏真意,結婚書約簽名更涉及僞造,因而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並備位請求離婚。雙方各執一詞,攻防焦點落在「結婚是否合乎民法要件」,以及雙方婚後互動是否具備夫妻生活基礎。經審理後,法院裁定,兩人的婚姻無效。

判決書指出,阿國與小萱在2020年因友人介紹認識,曾發生短暫關係,小萱意外懷孕。兩人原討論墮胎,甚至支付20萬元手術費用,卻因胎兒已有6個月無法墮胎。小萱表示「不願孩子成爲父不詳」,希望與阿國登記結婚,並承諾將自行負擔扶養費。雙方於2021年完成結婚登記,但爭議卻從此埋下伏筆。

阿國聲稱,當時小萱拿出已填妥她與母親資料的結婚書約,要求他代簽母親的名字。其實,他的母親對整起婚姻渾然不知,當時正因病纏身。他因此認爲,這樁婚姻缺乏「結婚真意」,且結婚書約不符民法規範,依法應屬無效。

阿國表示,退一步來說,即便他與小萱的婚姻有效,但雙方沒有共同生活基礎,小萱婚後仍與他人交往,兩人關係早已破裂,因此也符合離婚要件。

小萱則反駁,兩人是透過網路交友發展感情,結婚是爲了共同撫養孩子。她指出,婚前雙方家長皆知情,登記後自己確實搬入阿國住處待產,之後因照顧壓力與經濟壓力,才與阿國產生摩擦。

小萱指控,阿國不僅未協助育兒,甚至在她經營幼兒園倒閉、陷入低潮時,寄送律師函要求她搬離,導致她一度輕生未遂。但她仍然願意維持婚姻,卻反被訴訟纏身。

法官考量,「證人是否確實確認結婚真意」。依民法規定,結婚須有兩名證人簽名,且應親見或親聞當事人確有結婚意思。但本案證人(小萱之母)僅是事後得知,並未直接確認阿國有無結婚意願。法官認爲,證人資格並未達到法律要件,結婚程序因此瑕疵重大。

此外,法官也檢視阿國與小萱的對話紀錄,雖顯示阿國曾表達願與小萱共同面對,但不足以證明在登記當下具備結婚真意。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定兩人的結婚書約不符合民法規定,依民法第988條,屬於「無效婚姻」。因此,阿國的「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