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離世28年她想回本家 法官:動機正當符合倫常
養父已經離世28年,她想回本家。法官:動機正當符合倫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在1989年被男子阿國(均化名)收養爲養女,直到1996年養父過世前,她和養父均有同住。她雖有繼承遺產,但扣除養父喪葬費後,約剩下1萬多元。她現在因年紀漸長,印象中生父對她很好,不希望切斷和生父的父女關係,而且養父過世後也有一樣是被收養的大哥祭拜,因此她依法聲請許可終止與收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而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上意義,在保障未成年養子女之生活環境與健全成長,實際上亦有尊重成年養子女之自我認同乃至保障其認祖歸宗之權益。而有關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除遺產之繼承外,並應納入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之連結、養父母收養目的等之考量。
法官考量,小萱在養父死亡後,基於自我認同、情感歸屬之目的,請求回覆與原生家庭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她的動機正當,縱然她曾繼承養父阿國的遺產,但考量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修正理由,意在放寬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之要件。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終止收養之聲請,尚無限制之必要,而且小萱終止收養關係的動機正當,並且符合倫常,應予尊重,小萱的聲請也並沒有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