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大了就醫需家屬簽字 她想斷收養關係法官成全

年紀大了就醫需家屬簽字,想斷收養關係回本家,獲得法官成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被阿國與歡歡(均化名)夫妻共同收養,由於只是形式上的收養,小萱從來沒有和養父母同住過,也不認識養家的小孩,而養父阿國在1999年初過世,養母也在2011年離世,她現在因爲年紀大了,有時候要去醫院,需要家屬簽字,但她和養家那邊沒有往來,所以依法訴請終止收養迴歸本家。

法院審理,小萱指稱,她被收養之後,並沒有和養父母同住過,她也不認識養家的其他子女,養父母也沒有照顧或扶養過她,當時只是程序上辦理收養而已。她現在因爲年紀大了,有時候要去醫院就醫,會需要家屬簽字,但她和養家那邊並沒有往來,所以她想要回歸本家,而且她一直與本家有聯繫往來相處。

法官認,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覆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的養父阿國與養母歡歡既然已經死亡,而且小萱當時也沒有享有繼承遺產的實質利益,而且也查無終止她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會造成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她與養父阿國、養母歡歡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