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雙亡已15年 她想斷絕關係!提「這些理由」結果出爐

養父母雙亡想終止收養關係,她提出「這些理由」,法官判決結果出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在1958年被一對夫妻收養爲養女,而且她的養父有兒子,但她根本不認識其他被養父收養的小孩,在她結婚之後,養父母都沒有跟她聯絡了。小萱表示,養父與養母分別在2002年、2009年離世,時至今日她想要認祖歸宗,改回原來的姓氏,因此依法訴請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法官考量,小萱表示,她被收養時因爲生了一場大病,導致學籍被開除,後來生母看到很難過,所以她從國小五年級就回去跟生母同住,一直住到她出嫁。而養父母過世時她並沒有繼承遺產,她目前也仍有與原生家庭的手足聯絡。而小萱的丈夫證稱,他沒有看過小萱的養父母,但有看過生母。

法官審酌,小萱的生父、生母都已經過世,而她的3位手足被通知後,對於本件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迄今均沒有表示意見。再者,依據小萱的養父母遺產稅申報資料所載,查無養父母的財產所得資料及遺產稅申報記錄。

法官認,小萱的養父母既然已經死亡,她也沒有繼承2人的遺產,也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她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