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養子想解除收養避債買房 因這「理由」生父手足都反對
成年養子想解除收養避債買房,因這「理由」生父手足都反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在幼年時被養父阿華(均化名)收養,原本以爲能從此擁有一個新家庭,沒想到幾十年後卻因養父遺留債務,導致他現在連買房都寸步難行。阿國爲了「能以自己名義買房」,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然而法官認爲「此舉顯失公平」,駁回他的聲請。
判決書指出,阿國早年被養父阿華收養,兩人建立正式的法律收養關係。不料,養父阿華於1997年去世,留下部分債務。由於阿國當年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因此依法成爲債務繼承人之一。
多年後,當阿國想以自己名義購屋時,才驚覺因名下揹負繼承債務而無法辦理房貸。他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表示希望「迴歸本家」,重建與生父及原生兄弟姊妹的關係。
不過,審理期間,阿國也坦言,自己與本家親人多年未往來,主要與養家的弟弟妹妹仍保持聯繫、甚至同住。他表示,他們三姊弟都繼承養父的債務,所以都沒辦法買房;但只有他能靠終止收養來解決這問題。
然而,這項聲請卻引發本家親人的反彈。阿國的親兄姊們表示,父親年邁且健康不佳,若阿國「迴歸本家」,不僅會讓家族成員關係複雜化,也會在法律與生活層面造成困擾。生父也在書面陳述中反對,認爲阿國幾十年來與本家毫無聯繫,如今突然要求迴歸,恐「破壞原有的生活安定性」。
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國提出終止收養的理由,主要是因「無法買房」而非因情感或家庭關係破裂。且他在養父去世時已滿26歲,應有能力理解「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後果,如今因債務問題纔想解除法律關係,並非正當理由。
法官指出,《民法》第1080條之1雖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但若終止結果顯失公平,法院得不予准許。綜合情理與法理考量,本件不具正當性,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