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的父親不是我爸 香火收養淪形式!男子訴苦獲解脫
身分證的父親不是我爸,香火收養淪形式!男子訴苦獲解脫,獲准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自幼因爲長輩的安排,被叔叔阿華(化名)夫妻收養,但實際上仍由親生父母扶養長大。多年來,他對身分證上養父母的名字,始終缺乏認同感。如今,養父阿華已經在1988年過世,阿國因此聲請終止生養關係,想要回歸他的原生家庭。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僅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纔會駁回。過去法條僅限於養子女「無謀生能力」時才得以解除收養,被批過於嚴苛。2007年修法後,立法理由明確指出,應考量現實社會中身分權益的多樣性,保障養子女的選擇與自主權。
阿國指出,他在10歲時因祖母及長輩的安排,被過繼給叔叔夫妻。但自收養之後,他仍然與親生父母同住,由父母照顧長大,生活起居幾乎與養父母無關。對他而言,法律上雖有收養關係,但情感上始終認定本生家庭纔是「真正的家」。
在阿國表示,他對於自己身分證上,登載的養父母姓名毫無認同感。當初之所以被收養,完全是因養父希望能有後嗣能延續香火。隨着時間過去,養父早已過世,且並未留下遺產,因此沒有財產糾紛。他長大成人後,始終由親生父母與手足扶持,情感歸屬皆在原生家庭,因此希望藉由終止收養,名正言順回到親生父母的名下。
法官考量,阿國的親生父母出庭作證,證實阿國自幼與他們同住,由他們撫養長大。當年答應過繼純粹是出於長輩意願,如今長輩多已過世,他們也全力支持阿國「回家」。其他手足亦知情,並無異議。
法院審酌,阿國與阿華的收養關係,屬於傳統文化下的「名義過繼」,主要是爲了延續香火,卻缺乏真實的情感基礎。阿國自小與親生父母生活,情感連結與身分認同均在本生家庭,且並未因收養獲取遺產利益。終止收養的動機正當、目的良善,並不會造成任何顯失公平,因此准許解除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