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關係有名無實 失聯近30年!這款的養父他不要了

父子關係有名無實,失聯近30年!這款的養父他不要了,速影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1967年被男子阿華(均化名)收養爲養子,但被收養後仍與生母同住,並自他21歲當兵返家後,就未再見過養父阿華,而且養父在出境後,就未曾再回來臺灣,雙方已失聯近30年,父子關係有名無實,缺乏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父子親情維繫,阿國因此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華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雙方雖然因爲收養而有親子關係的形式,但卻未曾共同生活或建立實質的親情關係,阿國被收養後仍與生母同住 ,阿華在阿國退伍之後,雙方就沒有聯繫,至今已逾30年之久,且阿華出境後未再返臺,雙方多年來未曾見面、聯絡。

法官審酌,阿國與阿華的感情及信賴已有破綻,而與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的本旨相違背。因此 ,收養之目的既然無從達成,堪認雙方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聲請宣告終止他與養父阿華的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