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會討錢花36年無互動 實在讓人太心寒!這款養子她不要了

只會討錢花36年無互動,實在讓人太心寒!這款養子她不要了,訴請終止收養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61年結婚,因爲無子嗣便在1964年收養阿華爲養子(化名),阿國在過世後,就由小萱獨自扶養阿華到專科畢業。不料,阿華長期沒穩定工作,不斷向小萱及其孃家親屬索討生活費,小萱改嫁後,與阿華已36年無互動、聯繫,小萱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早就已經出現破綻,而且已無法回覆,她與阿華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有難以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請求宣告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

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小萱的繼子證稱,自繼母小萱與他的父親結婚迄今,他均未看過阿華,僅聽聞30多年前阿華曾來找繼母索討金錢,後來就無任何關於阿華的消息。而阿華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或答辯。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華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卻已長年未共同生活或建立實質之親情關係,多年來未曾見面、聯絡,至今超過36年,足認彼此間的感情及信賴已有破綻,顯與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旨相悖。

法官審酌,收養之目的應已無法達成,也難以期待能夠回覆,小萱與阿華間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於法有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