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離家完全不負責任 中風失智男的晚年慘了

拋妻棄子離家完全不負責任,中風失智男的晚年慘了,2個孩子都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5歲男子阿國(化名)因名下無財產,無業無工作收入,且身體狀況不佳,有中風及失智症,已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因而依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1萬3341元爲基準,並考量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認爲每月所需扶養費以1萬8000元爲適當,向法院訴請2個孩子平均負起扶養義務,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2個孩子控訴,父親在他們出生後就未曾扶養過,後來與母親分居後,他們均與母親共同生活,自此與父親未曾往來,如今卻向他們請求給付扶養費,實在是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並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但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國現在罹病並且沒有財產、收入,堪認他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要。他的2個孩子都已成年,是法定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阿國既已不能維持生活,故其請求2個孩子負擔扶養義務,自有所據。而孩子們的母親到庭證稱,從老二出生起,阿國就沒有扶養他;在老大約出生3歲時,阿國就離開家了,離開家前也沒有給扶養費。

法官審酌,阿國自2個孩子幼年時起就離家,並未負擔扶養責任,也沒有關心聯繫,阿國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責任,並且情節堪認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核屬有據。而阿國聲請給付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