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中風喪失工作能力 慘遭妻遺棄5年!這婚姻不能要了

不幸中風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竟還慘遭妻子遺棄5年!這婚姻不要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16年結婚,並約定婚後同住在臺灣。不料,阿國在2020年中風導致無法工作,小萱竟出境離臺,此後未再同住生活,迄今已5年,阿國已無維繫婚姻意願,經聯繫小萱後,對方也表示同意離婚,但卻遲不願配合辦理離婚登記。爲此,阿國憤而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又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離婚要件相當。

法官考量,小萱經合法通知,並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而且依據入出境紀錄顯示,小萱於2020年6月出境離臺之後,就再也沒有入境來臺的紀錄。

法官審酌,小萱當年在婚後,雖然曾經來臺與阿國同住生活,但是在阿國中風之後,她就出境離開臺灣,迄今已經逾5年,並且小萱也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

法官認爲,小萱所爲,顯然是惡意遺棄阿國在繼續狀態中。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準雙方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當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