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萬陸配要繳「除去原籍證明」 陸委會:設法權衡法律與人道
移民署副署長陳建成(左)、與陸策委會副主委樑文傑(右)9日在立法院備詢。(姚志平攝)
移民署近期依《兩岸條例》要求上萬名已取得臺灣身分的陸配繳交「除去原籍證明」,今(9)日朝野立委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質疑,該法早在2004年就修法,但政府20多年來都不執行,如今纔要限期補繳難以處理;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坦言,修法至今20多年藍綠政黨都執政,已非藍綠問題而是制度問題,會想辦法在法律與人道之間權衡。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表示,這波要求陸配繳交「除去原籍證明」的措施,影響最大的是2004年以前取得身分證的陸配,所以近期收到很多陸配子女的陳情,因爲這些陸配已經嫁來臺灣20、30年,現在要求她們要在3個月內提出證明,否則就要被除籍,陸委會以及移民署應在短時間內針對通案性案例制定配套措施,否則將造成這些家庭很大的恐慌。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也認爲,這件事引起軒然大波,ˊ這個修法的目的是爲避免出現雙重國籍,但修法至今20多年,國民兩黨輪流執政但都沒有執行,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沒有補交,整個身份就會被註銷,「你敢註銷嗎?」
他直言,目前陸配補救的3個方案根本行不通,並非每人來臺是透過海基會,有些人返回中國又可能有政治風險,請在中國的家屬幫忙也可能被當局刁難,「3條路說依法行政,但實際上都把人卡在原地」,這個法條修了20年都沒有執行,確實政府有責任,應用智慧處理這個問題。
莊瑞雄建議是否設置「信賴保護條款」,對於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沒有違法紀錄的陸配得以用切結或其他方式來處理,否則沒完沒了。
移民署副署長陳建成表示,自兩岸婚配以來有36萬名大陸配偶,其中獲得在臺定居共有約14萬人,經查大多數人都有繳付喪失原籍的證明,20年來已因此撤銷676人,目前還有約1萬多人尚未繳納,針對特殊個案,將會同陸委會、海基會研處,尋求妥適的解決之道。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表示,《兩岸條例》9條之1規定,就是以2004年爲界,若在是在2004年以前取得臺灣身分的陸配,必須在6個月內繳回取消大陸身分的證明文件,否則會註銷臺灣的身分,這是明確規定沒有解釋的空間。
不過樑文傑也說,從2004年至今期間藍綠政黨都輪替執政過,因此非藍綠而是制度的問題,後續會去設計標準,比如年齡或健康狀況等條件都會考慮進去,目前會在法律跟人道之間做最大的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