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證可當除籍證明? 陸委會打槍了

▲卡式臺胞證。(圖/記者蔡玟君攝)

記者陳冠宇/臺北報導

政府近日要求陸配或陸配子女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註銷戶籍。有民間團體建議,可以用臺胞證作爲佐證。但是這種做法遭到陸委會打槍,表示大陸現在爲了推動兩岸融合,刻意混淆兩岸身分,使許多人同時擁有兩岸的身分,因此持有臺胞證不代表沒有大陸身分。

由移民新二代組成的臺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協會(移青陣)近期反映,部分當事人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可能有困難,建議可透過同等效力的佐證文件清單進行舉證,例如臺胞證。

據瞭解,目前實務操作上,在大陸地區出生者,辦理臺胞證時必須附上大陸戶口註銷證明或無設籍公證書影本。

對於利用臺胞證做爲同等效力文件,替代補件喪失原籍證明的建議,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今(16)日於例行記者會上表示,這個方法過往可行,不過現在許多案例是當事人同時擁有臺灣與大陸身分,且也取得臺胞證,所以持有臺胞證並不代表沒有大陸身分。

樑文傑指出,過往一段時間,臺胞證確實可以用於佐證只擁有臺灣戶籍,不過中共爲了推動兩岸融合,刻意混淆兩岸身分,尤其是在大陸福建,所以我政府現在不會把臺胞證當作與喪失原籍證明是效力等同的文件。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圖/記者陳冠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