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證明 政府宣佈3類人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圖/記者陳冠宇攝)

記者陳冠宇/臺北報導

政府近日要求陸配或陸配子女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註銷戶籍。陸委會今(16)日宣佈,將可以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擴大至6種,同時發佈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之3種類型。

陸委會今日公佈,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有六種:

一、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二、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臺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三、因重大傷病,且臥牀、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四、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五、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六、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同時,陸委會宣佈3種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之類型:

一、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二、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三、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重申,經移民署審覈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嗣後如赴中國大陸,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此外,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