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補交「除籍證明」 移民署下週起受理申請具結或延期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樑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移民署近期寄出上萬份通知,限已取得臺灣身分的陸配及陸配子女在3個月內補交「喪失原籍證明」(除籍證明),許多民衆都反映有困難。對此,陸委會陸委會17日表示,個案當事人若確有窒礙難行致無法赴陸辦理相關證件,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訂自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改以具結或延後期限之申請。
陸委會指出,移民署已在其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公告受理流程圖、申請書、具結書等資料,歡迎有需求民衆多加利用。陸委會全球資網也有「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可直接連接該署專區。
陸委會說明,當事人務必在申請期限內,依移民署公佈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方式提出,「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覈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覈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陸委會強調,當事人如不符合具結或延期資格,但有其他窒礙難行之處,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衆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作業程序。
據陸委會公告,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爲:
一、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臺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
三、因重大傷病,且臥牀、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四、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五、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
六、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之類型爲:
一、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二、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三、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可以具結替代,及延期辦理之情況。(圖/翻攝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