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雙重國籍!在臺陸配半年內須繳喪籍證明 移民署重申依法行政
▲陸配亞亞因拍攝宣揚武統臺灣影片,遭移民署限期離臺。(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張君豪/臺北報導
隨着陸配亞亞、小微、恩綺等人因宣揚中共武統、統戰言論遭移民署取消在臺居留權後,在臺灣陸配陸續接獲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中國大陸原籍證明,不少陸配對臺灣政府近期的限制產生疑惑與不解。移民署8日正式對外說明,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人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
移民署表示: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爲交流之依據,根據201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
移民署指出,立法精神是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基礎。該條例9條1項3款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寬限期。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說明困難處,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移民署表示,目前獲准在臺定居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臺定居對象,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因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返中國大陸辦理。
爲避免陸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需在半年寬限期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移民署澄清,該項作爲符合臺灣法律規範下,移民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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