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有困難者可向移民署求助
對近日移民署嚴格要求陸配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困難個案者,陸委會8日表示可向移民署尋求協助。(吳泓勳攝)
針對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陸委會8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大陸人民取得臺灣身分時,基於兩岸法規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但對早年來臺陸配可能種種原因,導致返陸取得文件有困難,對有實際困難個案,政府將提供必要協助,並可向移民署反映。
內政部移民署8日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爲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形,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3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
陸委會8日指出,當大陸人民取得臺灣人民身分時,基於兩岸單一戶籍之法律規範,依法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此爲現行法律及實務要求,絕大多數當事人均已遵守臺灣法律提出。近期主管機關移民署針對尚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者請其補件,是政府依法行政,陸委會予以支持。
但針對早年來臺的大陸配偶及其家人反映,可能因爲種種原因,導致返陸取得相關文件有所困難,政府8日召開跨機關會議研商,對有實際困難個案將提供必要協助。
陸委會指出,部分民衆反映父母年事已高、設籍已有相當年限或當事人確有返陸困難而難以提出法定文件。對此,政府已請移民署即日起設置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提供有需要的民衆即時反映困難處,並留下具體聯繫方式,主管機關將針對個案反映意見來逐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