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要求陸配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3個月後若未繳將註銷臺灣戶籍

移民署要求陸籍繳交放棄原籍的證明,若經過3個月仍未繳交將撤銷定居許可。(資料照)

近期部分在臺定居的大陸配偶陸續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知,要求繳交其已喪失大陸戶籍的證明文件,引發部分陸配向民意代表反應。移民署8日說明,此舉是依據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的規定,近日起分階段要求在臺定居、領有臺灣身分證的陸配繳交「喪失原籍證明」,並給予3個月寬限期,若遲未繳,將可能撤銷定居許可,並註銷臺灣戶籍。

移民署表示,旨在避免兩岸雙重戶籍造成的權利義務衝突,維持兩岸人員往來秩序,臺灣以單一戶籍爲基礎。該法規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的定居者,當時曾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繳交放棄原籍的證明。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大陸配偶約有14萬餘人,經清查,絕大多數均已完成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然而,仍有部分在2004年法規修正前已定居臺灣,且至今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大陸配偶。移民署瞭解,部分個案可能是因爲過去數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或其他個人因素,未能及時返回中國大陸辦理戶籍註銷手續。爲落實法規,避免民衆同時持有兩岸戶籍的情況,移民署因此近期陸續針對這些個案發出通知,要求在合理期限內補交文件。

移民署強調,這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進行的依法行政作爲,並非針對性措施。對於長期在臺居住、安居樂業且認同臺灣、奉公守法的陸籍人士,若在申請註銷原籍證明文件方面確實遭遇如實際上的困難而無法克服時,可主動向移民署反映具體情況。

移民署承諾將會同大陸委員會及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積極協調,共同尋求合理且妥適的解決方案,依法保障其在臺權益,受通知的民衆無需過度擔憂。政府絕對會保障守法、認同中華民國者的權益,確保其在臺生活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