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萬陸配沒交「除籍證明」 陸委會放寬「4類人可走替代方案」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樑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移民署近日向上萬名已取得臺灣身分的陸配發出通知,限期3個月內繳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被撤銷臺灣身分,引起許多陸配的反彈。陸委會得知有部分陸配返陸有困難後,承諾提供協助,並於10日提出替代方案,開放赴陸有人身安全疑慮、因重大傷病行動不便等4種狀況的陸配,可透過具結的方式替代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發言人樑文傑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自從2004年修正《兩岸條例》9條之1,建立單一身分制度後,已明確規定,臺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臺灣身分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對岸的身分,「如果有,就必須擇一,如果你選擇臺灣,就要提供已經註銷對岸身分的證明文件。」
樑文傑指出,對於在2004年之前已經取得臺灣身分的原陸籍人士,該條文在修正時,就已經提供6個月的過渡期給當事人信賴保護,允許當事人在兩岸身分中進行選擇,6個月屆滿後,若當事人仍持有中國大陸身分,那就不存在信賴基礎。
▼「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圖/翻攝海基會)
樑文傑提到,「若經政府查知,依法就必須要註銷臺灣身分,所以你沒辦法把法律解釋成,超過6個月後,沒有提出註銷對岸身份證明,而且沒有經過政府註銷臺灣身分,就可以繼續兼具兩岸的雙重身分,否則臺灣將永遠存在一羣兼具雙重身份的人,造成法律無法適用。」
不過,樑文傑也說,考慮到這些人已經來臺已久,且在2004年兩岸條例修正的時候,當時的資訊並不如現在發達,許多人不知道法律有要求回去除籍,現在政府先發通知給這批具有雙重身分者3個月的補正,「這正是爲了讓想留在臺灣的人都能留在臺灣,不然的話,實際上是一經發現或檢舉,政府就必須要註銷他的臺灣身分。」
樑文傑指出,檢視當前社會輿情,大多數國人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落實兩岸單一身分制度,現在接到通知單,有提出反應的民衆,主要訴求是,希望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以免舟車勞頓,「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只能對客觀事實上不能,或是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沒有辦法因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他的法定義務。」
▼可採取替代方案的4類人。(圖/翻攝陸委會)
樑文傑說,目前爲止,陸委會跟主管機關研商以後,初步認爲有4項情況可以用具結的方式來替代。第一,赴陸有人身安全疑慮的人;第二,因重大傷病或是臥牀,配合醫治的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的人;第三,10年以來從來沒有去過大陸,也就是104年1月1號後就沒有去過大陸的,這些我們認爲是可以用具結來取代除戶文件的。
樑文傑強調,以上幾種狀況,若未來被查獲,例如,對人身安全有疑慮,所以沒辦法回去拿文件,結果後來被發現又跑回去,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繳付喪失原籍的證明。
樑文傑還說,第四是,臺商在大陸所生的子女,如果在中國大陸出生,不久後就返臺定居,而且主張從來沒有在大陸設籍,也可以提出來,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就可以。
可採取「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
一、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 因重大傷病,且臥牀、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三、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必須提醒,上述當事人嗣經查獲仍有赴陸情形者,主管機關仍會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四、在中國大陸出生即返臺定居,且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