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籍陸配 陸委會應懸崖勒馬

(圖/本報系資料照)

繼驅逐「亞亞」等3位據說發表「支持武統言論」的陸配,導致3個家庭支離破碎後,陸委會近日變本加厲,發出1萬2千多份通知,要求早已入籍定居的陸配及臺商在大陸出生子女,在3個月內補交「除籍證明」,否則就撤銷入籍許可並註銷戶籍,造成衆多家庭一片恐慌。

這個政策荒謬的是,當初陸配許可入籍時,陸委會已查驗過相關的除籍證明,如今事過境遷,竟然要求受許可的對象重新提出「撤銷戶籍登記通知」,殊不知這些人有的早在20多年前就來到臺灣,相關文件可能早已佚失,陸委會要求陸配補提文件,根本就是無端生事、刻意尋釁。

更荒謬的是,部分臺商子女只是當年在大陸出生,也被陸委會要求補交除籍證明,有的人1、2歲就已回臺灣定居,甚至可能從來沒有在對岸設籍,如何提出「除籍證明」?

面對反彈,陸委會爲了緩減爭議,針對四種狀態提出得以「具結」方式,經陸委會審覈後免補繳除籍證明:一、赴大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二、重大傷病或行動不便;三、十年未去過大陸;四在大陸出生即返臺定居。然而,陸委會此一作法,根本是曲解法令、治絲益棼!

陸委會宣稱,此一作法的法源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問題是,該條雖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尚未註銷大陸地區戶籍」的舉證責任應在於政府機關,不是已取得入籍定居的人民,不論是陸配或臺灣人民子女。

況且,准予定居及設籍是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只要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受益人(陸配或臺灣子女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依法即不得撤銷。陸委會現在不分青紅皁白,要求陸配跟臺灣子女自證已經註銷大陸戶籍,根本是違法濫權,刻意營造綠色恐怖、寒蟬效應!

這1萬2千多位陸配跟臺灣子女犯了什麼錯,竟不能爲民進黨政府所容?須知,一旦除籍,相關的陸配跟子女就失去了中華民國國籍,也失去繼續在臺定居、工作、就學的資格,勢必造成數以千計的家庭破碎!

筆者建議,相關的陸配及臺灣子女除應積極尋求律師協助外,立法院也應要求陸委會撤銷先前的違法通知,只有在陸委會具有具體事證,足堪認定相關人民已在大陸設籍,纔可以要求人民提出除籍證明,不能允許陸委會倒置舉證責任,自證早已除籍,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作者爲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