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缺配套 白委提修法
內政部長劉世芳17日強調,大陸人士來臺設籍定居者,若不願繳交除籍證明或提出具結證明,「會遭受較大困擾」。(杜宜諳攝)
陸委會近日要求大陸人士來臺設籍定居者需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引發強烈批評後,陸委會彈性開放以具結方式替代補件。內政部長劉世芳17日強調,若不願繳交除籍證明或提出具結證明,「會遭受較大困擾」。白委張啓楷批評,朝令夕改顯現原先政策缺乏配套,他將提修法,確立具結爲法定替代方式。
劉世芳說,當年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希望在6個月內提出除籍證明,而臺灣是有法律制度的地方,「如果不願意繳交除籍證明,或提出相關具結證明,就會遭受到比較大的困擾」。
不過,張啓楷認爲,陸委會與移民署聯手要求在臺定居逾20年、已取得臺灣戶籍的陸配補繳註銷戶籍證明文件,又改口說可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註銷原籍證明。如此倉促、反覆的治理方式,證明原先政策欠缺配套、法理站不住腳,根本無明確標準、亦無溯及適用保證,等於是以「技術修正」草草掩蓋行政失誤,不但使執法標準蕩然無存,更讓人民普遍質疑政府選擇性執法,嚴重傷害法治與平等原則。
張啓楷要求,陸委會與內政部應立刻停發補件通知、撤回已寄發文件,並就本次行政疏失公開道歉與檢討責任歸屬。
此外,有鑑於行政機關政策搖擺、民衆受害無所適從,他將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與第17條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確立具結爲法定替代方式,不需受限於「因故無法提出」模糊定義;並溯及適用至2004年3月1日施行日前來臺者,一律排除補繳義務;而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在發出通知函同時,並應檢附兩地均有戶籍,或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不得以「散彈打鳥」方式通知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