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證明 陸委會宣佈3類人可辦「延後赴陸辦理」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記者賴錦宏/攝影

大陸委員會16日表示,就陸配來臺設籍定居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案,政府順應民衆要求,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便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其中具結方式替代的擴展到六類人,此外有三類人可以延後赴陸辦理。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表示,政府考量部分人士是在93年之前入籍臺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確有窒礙難行事由致赴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經相關機關會商後,提出替代處置方式如下:

六種狀況得以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一、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二、 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臺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三、 因重大傷病,且臥牀、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四、 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五、 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六、 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陸委會也設定三種情況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包括:一、 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二、 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三、 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表示,經移民署審覈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嗣後如赴中國大陸,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

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請申請人依移民署嗣後公佈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得采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提出。

樑文傑提醒,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覈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覈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陸委會指出,目前已經在臺取得身分之中國大陸配偶計14萬餘人,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臺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

93年以前來臺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政府考量中國大陸各地之規範與時程不一,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衆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

有人建議,陸配可用臺胞證當作有效替代性文件,即有臺胞證者已放棄大陸身份。樑文傑表示,以前可以的。現在,則未必。大陸在搞兩岸融合,刻意混淆兩岸身份,尤其在福建。我政府不會把臺胞證當作是效率等同於失去大陸身份。至於其他文件,沒有效率等同。

陸委會重申,基於依法行政、執法公平與公正性,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必須獲得嚴格遵守並落實執行,同時政府也會兼顧執行公平性及人道實務需求,持續彙整民衆反映意見滾動檢討上述替代措施。

六種狀況得以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包括學齡前、重大傷病、年滿七十歲、低收入戶。記者賴錦宏/攝影

陸委會也設定三種情況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包括就學、服兵役、照顧未成年子女、懷孕等情況。記者賴錦宏/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