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規定再鬆綁!3大類型可延長「最多1年」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樑文傑16日說明,針對陸配繳納除籍文件再放寬具結與延後條件,包含如照顧爲成年子女與70歲親屬可延後1年。(吳泓勳攝)
近日持續延燒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付大陸除籍文件事件,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16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對適用具結的條件進一步開放,從原來4類再增加年滿70歲、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等原因。另外新增可申請辦理延後類型,包含如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重大事故可在事件結束後展延3個月;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與70歲以上家屬,以及因懷孕、流產等因素等可延後1年。
此外,大陸國臺辦批評要求陸配補繳註銷戶籍文件是製造綠色恐怖,升高兩岸對立對抗。樑文傑迴應,按照現有法規一旦被檢舉可直接註銷臺灣身分,如今採取補件作法,就是希望讓想留在臺灣的人可以留下來,絕非升高兩岸對立,反而是讓願意留在臺灣的人給予最大寬容。
根據陸委會指出,陸配與陸配子女可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的類型共有6種。上週10日先舉出4大類,包含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在大陸出生而學齡前(未滿7歲)返臺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因重大傷病且臥牀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以及2015年1月1日起的10年未曾赴大陸者。
樑文傑16日記者會上說明再新增兩類可具結者,包含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以及屬於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此外,也新增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後赴陸辦理」3大類型。第一是因服刑、兵役、就學與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的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可在事由結束後例如退伍日,再展延3個月。
第二則爲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可在收到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還有當事人懷孕從分娩或流產後延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樑文傑表示,在臺取得身分證的陸配約14萬人,有13萬人已配合提出註銷文件,在2004年之前入籍者也有400人完成繳交,認爲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不管什麼困難都可以反映,主管機關一定會協助排除。有些民衆主張驗證資料流失,也可洽移民署或海基會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