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鬆綁 從5年延長爲10年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主要修訂是他國締約國居住者,也就是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的5年起,放寬爲10年。
財政部表示,查覈準則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如果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國內法規規定,扣繳或申報繳納者可以自繳款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經稅捐機關依申請適用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可以退還。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以及外國商會、會計師等的提議,爲講求一致性因此放寬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爲10年。
至於適用的時間點,國財司解釋,查覈準則34條修正,是發佈日後3天生效,所以生效日爲4月10日。所以如果4月10日前已經超過5年就不適用鬆綁後的條款,以此回推,繳納日要在109年4月11日後的案件,就可以適用10年的規定。
還有另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協定有額外的規定,協定優先於法規,就不適用,而就我國所得稅協定中只有德國的協定有規定「退稅的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的歷年度後之4年底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