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父親扶養長大 從未謀面的母親討扶養費還搞錯她名字

74歲婦人在女兒3歲時就離開她,如今婦人生活困頓,向女兒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臺南地院一審採信婦人主張,判決女兒每月應給付8230元;女兒不服抗告,主張即使她9歲去了美國,母親從未打聽她的下落,連告她都搞錯名字,法院二審判決免除女兒扶養義務。

臺南市一名74歲的婦人在19歲與男友交往時未婚生女,隨後將女嬰交給男友認領扶養,男方在1979年將9歲的女兒一起帶到美國生活發展;如今老婦對女兒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指出她無業,生活困頓又罹病在身,每月僅有國民年金6000元,不能維持生活。

婦人主張,女兒在9歲時與父親移居美國,她不知道女兒在美國的住所及聯絡方式,且女兒未曾向她請求扶養費用,並非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此請求女兒應自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15000元,並請法院駁回女兒反提出請求免除扶養訴訟聲請。

臺南地院一審法官採信婦人說詞,以婦人未能在女兒幼年時善盡扶養義務,是因不知女兒在美國住所,且女兒於成年前未曾請求母親扶養,並非無正當理由,難認婦人故意不扶養女兒;判決女兒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母親8230元,並駁回女兒減輕或扶養義務反聲請。

婦人女兒不服,提起抗告主張,母親從小就離開她,不知去向,曾經再婚、收養養女,共享天倫;如今母親對親生女兒不聞不問50餘年後,先在去年8月終止養女收養關係,同年10月就對她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但提告連她的名字都搞錯,對她疏離至此。

女兒表示,在她未滿3歲時,母親就棄她而去,她未曾感受過任何母愛、關懷,未曾擁有關於母親任何記憶;且她在9歲才隨父親移居美國,在臺灣成長6年期間,母親都未曾試圖尋覓她的去處;直到她去了美國,母親也從未透過父親或父親友人詢問她的下落。

女兒說明,母親自她出生起,就即未曾盡分擔、扶養照顧之責,當連父親都不知母親去向,當時尚且不具備行爲能力的她,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找尋母親?又能如何要求堅決棄她而去的母親盡扶養義務?法院卻認是她未曾據以要求母親盡相關扶養義務。

女兒認爲,法院原裁定恣意曲解,並逕爲裁定的理由,顯有認事用法違失,亦有失公允;法院斷論母親並非無正當理由未對她盡其扶養義務,實屬謬誤,且對她亦有過苛。法院令她對母親負扶養義務,既強人所難又悖於民法考量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爲原則立法意旨。

女兒指出,法院原裁定有違事理之衡平,亦難令她甘服,母親選擇與她斷絕音訊,從未找她、陪伴她成長、未曾盡人母之扶養、照顧之責,何以向她請求負扶養義務?她向法院請求原裁定廢棄,駁回母親給付扶養費聲請,全部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臺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爲,74歲婦人在女兒3歲時自行離去,從未留下聯絡方式或定期返回探視女兒,支付扶養費用,與女兒完全斷絕音訊;應認婦人明知女兒住處,除客觀上已未再對女兒盡任何扶養義務,主觀上亦無再有對女兒爲扶養行爲或負擔扶養費用意願。

法院指出,即使婦人女兒在1979年移居美國,但婦人有長達6年期間未對女兒盡扶養責任,可認婦人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要件;加上婦人有機會知道女兒移居美國的住處或聯絡方式,卻仍造成斷絕音訊與往來,應單獨歸責於婦人一方。

法院審酌,婦人自女兒3歲時即逕自離去,有違身爲人母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強令女兒負擔扶養母親義務,顯失公平。婦人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女兒請求免除對於母親扶養責任,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女兒主張,即使她9歲去了美國,母親從未打聽她的下落,連告她都搞錯名字,法院二審判決免除女兒扶養義務。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