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失聯50年從未關心!竟求旅美私生子扶養 書狀寫錯名遭駁

旅美的非婚生子與生母斷絕音訊50多年後,被生母要求扶養,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生母的請求。(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55歲的阿倫(化名)從小是非婚生子,出生後生母對他毫不關心,3歲時離他而去,9歲他和生父移居美國,直到2024年生母無謀生能力後,聲請阿倫扶養她,臺南地方法院判準。阿倫不服提起抗告,指生母從未關心過他,聲請扶養的書狀還把他的名字寫錯,如此疏離怎能要求他扶養,抗告合議庭認定阿倫有理,駁回他生母的聲請。

阿倫提抗告指出,他的父母只有同居沒有婚姻關係,1970年生下他,生母即未過問他的生活;他3歲時,生母離開與生父的同居處,雙方斷了訊息,1979年8月,生父帶他移民美國。成長過程中,他未曾感受過來自生母的任何關愛,甚且未曾擁有關於母親之任何記憶,實難認生母曾對他盡過身爲人母之扶養、照顧之責。第一審法官指他從未要求母親扶養,生母不知他在美國的聯絡方式,就判他必須扶養生母,實在沒有道理。

阿倫指出,他3歲時生母與他父親分手離開住處後,直到他移居美國這6年期間,生母從未來關心他,也從未支付他的任何扶養費用;他與父親移居美國後,生母也從未向住在臺南的家屬問過他在美國的聯絡方式,事隔50多年後,纔來找他要求扶養,顯失公平。

另讓阿倫不解的是,他的生母對他不聞不問50多年,期間曾與另一名男子結婚、收養一個女兒,享天倫之樂,皆未曾試圖與他取得連繫。卻在失聯50餘年後,2024年8月19日先與她的養女單方終止收養關係,隨後於同年10月向法院聲請要求他扶養。

臺南地院家事庭審理後認爲,阿倫的母親在他成年前,依法對阿倫負有扶養義務,但她自阿倫3歲時逕自離開同居處,自此與阿倫斷絕音訊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其子負擔長期與他無任何感情交流的生母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其子的抗告有理由,駁回其生母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