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百男基隆市府安置要兒子養 法官判免扶養:從小不聞不問

基隆一名年過半百男子,現由基隆市社會處安置於某機構,無謀生能力且沒有財產及收入可以維持生活,請求已成年的兒子負扶養義務,但兒子指父親從小對他不聞不問,未負擔扶養費用,自幼即失去父愛,將他丟給祖母養大。法官判決兒子免除對這名父親的扶養義務。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這名男子現由社會處安置於某機構內,要求一名兒子給付相關安置費用,但該兒子認爲父親從小對他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由他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該男的兒子爲聲請人,聲請主張年幼迄成年時,相對人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但其父親辯稱有扶養兒子,父子說法不同。

法官傳喚聲請人的祖母到庭作證釐清,她證稱,相對人擔任貨車司機,聲請人一出生因爲父母要工作,所以交給她照顧,費用都是她付的,她後來一直找不到人,到了小孩15歲時,因聲請人要上學等因素,她才聲請其父停止親權。

法官詢問她,相對人從來沒有來看過小孩或支付孩子的費用嗎?她表示沒有付過錢,也不看聲請人。

法官審理指出,審酌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迄成年之日止,無視稚齡子女受扶養需求,對聲請人未提供完整照顧或關愛,且相對人未負擔聲請人未成年時期所需扶養費用,對聲請人不予聞問,致聲請人自幼即失去父愛,長期以來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將扶養聲請人重擔獨留聲請人的祖母承擔,判決聲請人免除其對相對人的扶養義務。

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法官指出,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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