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偷吃女同事1個月!正宮怒求償200萬 法官僅認證「這金額」
新北市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女同事小美(化名)發展婚外情,兩人出遊時親密摟手的身影全被拍下。正宮阿芳(化名)發現後氣炸,對小美提告求償2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女同事小美(化名)發展婚外情,兩人出遊時親密摟手的身影全被拍下。正宮阿芳(化名)發現後氣炸,對小美提告求償200萬元,並指控兩人同居長達近1年。然而,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爲僅能證明小美與阿德交往「1個月」,最終僅判小美應賠償阿芳10萬元,全案可上訴。
阿芳主張,她與阿德結婚多年,育有1子1女,而阿德與小美是科技服務公司的同事。阿芳指控,小美明知阿德爲有配偶之人,卻從去年7月間開始,每當阿德從美國返臺時,便同居於小美的新莊住處,兩人互動親暱,嚴重破壞她婚姻圓滿,因此憤而求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
面對指控,小美在法庭上僅坦承,確實知道阿德已婚,並承認兩人在今年2月間曾短暫交往約1個月,期間有如情侶般牽手、出遊,但堅決否認有同居情事,並辯稱雙方早在2月底就已分手。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檢視阿芳所提出的就診紀錄、消費發票及車輛停放記錄等證據,認爲這些資料頂多只能證明阿德曾出現在新莊地區活動,但無法直接證明小美當時同行,更不足以推論兩人有長期同居的事實。因此,法官僅採信小美自認的「114年2月間交往1個月」部分,認定小美的行爲確實侵害阿芳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至於賠償金額,法官審酌兩造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小美名下擁有多筆不動產及投資),以及侵權行爲的期間、態樣對阿芳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認爲阿芳求償200萬元顯然過高,最後覈定10萬元爲適當金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