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控尪偷生一子求償百萬 因離婚1協議小三僅賠20萬
臺中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德(化名)結婚多年,卻發現丈夫與女子阿芳(化名)外遇,甚至在她與阿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下孩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德(化名)結婚多年,卻發現丈夫與女子阿芳(化名)外遇,甚至在她與阿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下孩子。小美氣炸提告求償100萬元。臺中地院審結,判阿芳應賠償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2015年3月1日結婚,2024年2月26日調解離婚,但阿德與阿芳在她婚姻關係存續間,竟親密同居,還於2024年7月生下一子,已嚴重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因此向2人連帶求償100萬元。
阿德與阿芳均辯稱,小美與阿德離婚時,已經在調解筆錄中記載「除前揭協議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造之及因離婚及離婚原因所生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認爲小美又對阿德提起本件訴訟,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且阿芳生育第二胎時,小美與阿德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難認小美受有精神上痛苦。
臺中地院法官認定,小美與阿德離婚調解筆錄中,確實有互相拋棄因離婚及離婚原因所生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小美不得再向阿德請求。且小美向阿德免除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債務,阿芳就阿德應分擔的損害賠償債務,也同免責任。
法官審酌後,認爲小美得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爲適當,但阿德與阿芳爲共同侵權行爲人,2人應平均分擔賠償20萬元義務,小美既已免除阿德的債務,阿芳所負賠償責任也應免除阿德應分擔的20萬元,因此判阿芳應賠償小美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