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外派尪偷吃越南妹 妻離婚後求償「這原因」敗訴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前夫阿德(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越南女子發生婚外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前夫阿德(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越南女子發生婚外情,侵害其配偶權,求償新臺幣100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小美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阿德有外遇行爲,最終判決駁回小美之訴。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民國97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但婚姻關係於112年7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小美指控,阿德因工作長期居住越南,期間與一名越南女子發生不正當交往,嚴重破壞婚姻關係,導致她身心受創。她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向阿德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小美在法庭上聲淚俱下,表示自己在婚姻期間獨自照顧兩名子女,全心守護家庭,卻換來丈夫與外遇對象在越南另組家庭,讓她傷心欲絕。她強調,阿德的行爲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面對前妻的指控,阿德全盤否認。他辯稱,小美提出的照片僅是工廠同事聚會的公開場合合照,照片中的女子是其部屬,兩人並無不正當關係。至於對話紀錄,阿德更直指並非其本人所爲,且小美無法證明紀錄的真實性。
阿德進一步解釋,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是他將薪資管理權收回,導致小美心生不滿,雙方爭執不斷,最終走向離婚。他強調,自己並無外遇行爲,小美的指控毫無根據。
臺北地院審理後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小美需就阿德有外遇行爲負舉證責任。然而,小美提供的證據僅有一張模糊照片及兩張不明對話紀錄截圖,無法證明阿德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行爲。
法院認爲,照片中阿德與女子雖靠近,但無法證明兩人有親密舉動,且場景爲公開場合,無法認定爲私密空間。至於對話紀錄,小美未能證明其真實性,更無法確認對話者爲阿德本人。因此,法院認定小美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阿德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爲。
最終,橋頭地院判決駁回小美的損害賠償請求,並駁回其假執行聲請。法院強調,侵害配偶權的行爲雖不以通姦爲限,但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行爲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本案中,小美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故其請求無法成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