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軌後調解離婚 綠帽尪不滿提告「這原因」敗訴
臺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與阿勇(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侵害其配偶權,導致他精神受創,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場婚姻破裂後,竟衍生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臺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與阿勇(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侵害其配偶權,導致他精神受創,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然而,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與小美離婚時已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雙方不得再就婚姻相關事由提告,因此判決阿德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德與小美於民國87年12月8日結婚,婚姻維持多年後,雙方於112年6月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然而,離婚後阿德卻指控,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阿勇有不正當往來,侵害其配偶權,導致他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爲此,阿德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向小美及阿勇提告,要求連帶賠償200萬元,並支付利息。
面對阿德的指控,小美則反駁,雙方在離婚調解時已達成協議,調解筆錄第3條明確約定:「兩造同意除本調解筆錄約定之款項外,不得再以本調解成立日前一切事由對於他方、基於婚姻及離婚相關事實對第三人提起任何民事請求或刑事告訴。」小美主張,阿德已拋棄對她及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無權再提告。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該調解協議具有「創設性和解」性質,意味着阿德與小美已捨棄原有法律關係,並以新的協議取代。根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因此阿德不得再以婚姻存續期間的配偶權受侵害爲由,向小美及阿勇請求賠償。
阿德雖主張,調解筆錄第3條協議是以小美履行調解筆錄第2條第2項約定爲前提,但法院認爲,調解筆錄條文中並未提及任何條件,因此阿德的主張並不可採。此外,被告阿勇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法院依法進行一造辯論判決。最終,法院認定阿德的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