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軌與男友滾牀3個月後同居 外遇尪不爽被戴綠帽怒提告

臺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控訴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不倫戀,甚至自112年元旦起就同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控訴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不倫戀,甚至自112年元旦起就同居至今,痛斥對方蓄意破壞家庭,怒而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臺北地院審理後,審酌被告確有不當親密行爲,判兩人須連帶賠償阿德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德與小美於105年1月6日登記結婚,婚姻關係迄今未解除。未料,小美卻與明知她已婚的阿勇,自111年9月27日發生性行爲後便陷入熱戀,隔年1月起更乾脆搬到一起同居,對阿德造成莫大精神創傷。

阿德認爲,阿勇與妻子關係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兩人公然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他作爲配偶應享有的身分法益,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面對指控,阿勇辯稱「根本不知道她已婚」,與小美「只是朋友」,否認交往與同居之情節;小美則強調雙方並無戀情,更反咬阿德自己也曾與他人出入汽車旅館,還說阿德另案在士林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認爲本案求償金額太高,無異重複請求。

但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民衆證言,均指向兩人早已不當往來,且阿勇在111年9月前即知小美爲已婚身分,卻仍與其親密互動,甚至共同租屋、同牀共枕,早已突破「一般朋友」界線。

法官認定,阿德與小美婚姻仍存續,阿勇明知卻仍介入,兩人共同侵害阿德的身分法益,構成重大侵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審酌阿德自身亦曾涉不忠之事,且精神損害金額應斟酌社會通念與比例原則,最終判決兩人須賠償阿德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