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與男閨密共撐一把傘出遊 綠帽尪氣炸提告求償百萬

阿德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多次親密出遊,不僅牽手、緊貼身體,甚至共撐一把傘,互動宛如情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多年,卻在婚姻期間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多次親密出遊,不僅牽手、緊貼身體,甚至共撐一把傘,互動宛如情侶。阿德憤而提告,要求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勇與小美的行爲已逾越一般朋友分際,侵害阿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判決阿勇應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民國97年結婚,婚姻期間卻發現妻子與阿勇多次出遊,並有牽手、緊貼身體、勾手等親密舉動。阿德提供多段蒐證影像,顯示兩人在112年11月7日、11月9日及113年1月28日多次親密互動,甚至共撐一把傘,行爲已超過一般朋友社交分際,嚴重破壞婚姻圓滿,讓他精神受創,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爲規定,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小美辯稱,刑法通姦罪已因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配偶權已非法律保護的權利,且她與阿德在離婚調解時已約定,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婚姻期間的損害賠償,因此阿德無權再向她求償。阿勇則喊冤表示,他並不知小美是有夫之婦,且兩人互動僅是朋友間的正常往來,並未逾越社會一般通念。

法院審理後,比對蒐證影像,確認影像中男女就是小美與阿勇。法官認爲,兩人多次牽手、緊貼身體、共撐一把傘等行爲,已明顯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分際,且阿勇身爲成年人,理應知悉小美的婚姻狀況,卻仍與其親密互動,已侵害阿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認定阿德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但因阿德與小美在離婚調解時已約定拋棄婚姻期間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阿德僅能向阿勇求償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