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與男同事偷偷約會「很禁忌、很刺激」綠帽尪怒告求償百萬

高雄一名人夫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同事阿勇(化名)互動親密,不僅互稱「老公、老婆」,還多次單獨出遊、過夜,甚至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人夫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同事阿勇(化名)互動親密,不僅互稱「老公、老婆」,還多次單獨出遊、過夜,甚至發生性關係。阿德憤而提告,向阿勇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勇確實侵害阿德的配偶權,判決阿勇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妻子小美於107年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阿勇明知小美爲有配偶之人,卻自112年2月起與她發展出超越一般友誼的關係,包括親吻、摟抱、單獨出遊、互傳曖昧訊息,甚至多次發生性行爲。阿德直到與阿勇及其配偶共同出遊時,才驚覺妻子與阿勇的親密互動,憤而提告。

阿德提出2人訊息對話,「老婆…這段感情好特別…如果我們沒有另一半,可能我們還不能那麼好,說真的,我們偷偷約會時,也是要感謝她他們的幫忙,但我們有了我們之後,短暫幸福的充電,就可以回家繼續努力的過下去原來彼此無味的生活,很禁忌,很刺激,但也很滿足,謝謝老婆願意和老公一起冒險…」、「老婆...我會把熱情維持的很久很久唷」、「…妳是上帝給我最好的禮物,我會好好珍惜」、「每一趟的飛行,都增加我對妳的思念…就又多愛了妳一點點」、「我會做好一個老公該做的事,讓老婆也能驕傲的告訴大家,我老公真的很疼我」。「我就是你的啊,專屬於你」、「老公,觀察入微的你總是能填滿我的生活。你就是我的氧氣,我的everything」。及阿勇赤裸上身躺牀上的2人合照。

阿德指出,阿勇與小美的互動已嚴重破壞其婚姻關係,導致他精神痛苦,需進行心理諮商,甚至無法正常工作,被迫留職停薪近2年。因此,他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向阿勇求償100萬元。

阿勇則反駁,稱「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且他與小美僅是普通朋友,從未有親密行爲。他強調,小美與阿德的婚姻關係並未受到影響,阿德的求償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法官審理後認爲,阿勇與小美的互動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包括互稱「老公、老婆」、親吻、過夜及發生性行爲等,確實侵害阿德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法官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認爲詹男求償100萬元過高,酌減爲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