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屢次出軌還與小三同住 惹怒正宮二度提告

屏東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因丈夫阿德(化名)與小三小萱(化名)的不當交往行爲,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因丈夫阿德(化名)與小三小萱(化名)的不當交往行爲,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阿德與小萱應連帶賠償60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民國93年結婚,育有兩名女兒,看似美滿的家庭卻因阿德的多次出軌而蒙上陰影。小美指控,阿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小萱多次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甚至111年被法院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爲。當時,阿德已賠償小美50萬元,並承諾與小萱分手。

然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小美髮現,阿德在112年的離婚訴訟中,竟自承與小萱「仍同住」,顯示兩人並未因前案判決而分開。小美認爲,阿德與小萱的行爲不僅對她造成二次傷害,更顯示兩人對婚姻制度的漠視,因此再次提告,要求連帶賠償60萬元。

面對小美的指控,阿德辯稱,他在另案中自承與小萱「仍同住」僅是「訴訟策略」,實際上兩人早已結束交往。小萱則表示,自己並非另案當事人,不受阿德陳述的約束,並質疑小美提供的錄音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仍有交往。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在另案中的陳述與其訴訟目的相悖,若無事實依據,不可能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此外,法院指出,阿德與小萱先前已有不當交往行爲,且兩人利害相關,阿德並無陷害小萱的動機,因此認定其陳述可信。

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認定阿德與小萱的行爲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嚴重侵害小美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法院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後,判決阿德與小萱應連帶賠償小美6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