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偷吃女同事「每月激戰1次」 正宮怒嗆小三:不會原諒
臺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同事曉萱(化名)長期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同事曉萱(化名)長期發生性關係,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判決曉萱須賠40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定讞。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2019年結婚,育有1子,但婚姻在2023年觸礁離婚。小美指控,曉萱明知阿德是有婦之夫,卻在2022年3月至2023年農曆年間,與阿德每月至少發生1次性行爲,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曉萱雖承認與阿德發生關係,但辯稱兩人並非交往關係,且小美早已原諒她,甚至提供她與阿德的對話紀錄,主張不應賠償。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曉萱明知阿德已婚,仍持續與他發生性行爲,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小美的婚姻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
至於曉萱辯稱小美已「宥恕」,法官調閱雙方通話紀錄,發現小美曾明確表示:「談原諒很難,所以我不會原諒妳」,認定曉萱說法不可採。
一審法院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小美大學畢業,擔任業務副理,年薪約230萬元,名下還有房產;曉萱同樣大學畢業,任職業務主任,年收僅47萬,且有車貸、學貸,最終認定40萬元精神賠償合理。
小美上訴主張,曉萱早在2021年就曾與丈夫有不當往來,惡性重大,應提高賠償至100萬。但法官認爲,本件僅審理2022年後的侵權行爲,且小美先前已知情卻未追究,因此不予採納。
曉萱上訴辯稱,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已宣告通姦罪違憲,配偶權不應受法律保護。但法官強調,該解釋僅廢除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賠償,婚姻忠誠義務仍受民法保障,因此駁回上訴。本案不得上訴,曉萱須賠償4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