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軌還搬去同居 綠帽尪遭嗆「你給不了她幸福!」

臺南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婚內出軌,與小王阿勇(化名)發展親密關係,甚至搬離婚內住所與小王同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婚內出軌,與小王阿勇(化名)發展親密關係,甚至搬離婚內住所與小王同居,導致丈夫阿德(化名)心力交瘁,最終夫妻離異。阿德憤而提告,向2人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勇與小美確實侵害配偶權,判決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阿德與小美於110年7月結婚,婚後與家人同住臺南柳營區,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從113年4月開始,小美與阿勇發展戀情,兩人多次被目擊親密互動,包括牽手、擁抱、共騎機車、餵食等行爲,甚至開始與阿德分房睡,小美經常夜不歸宿。

去年5月11日,小美乾脆直接搬離婚內住所,與阿勇同居臺中龍井區。阿德多次以LINE聯繫,苦苦哀求妻子回家,但對方不僅拒絕,甚至不願透露住處。

阿德察覺婚姻亮紅燈後,於6月20日親赴阿勇住處要求對方分手,但未獲迴應。直到7月8日,阿德再度聯絡阿勇,對方纔口頭答應「考慮分手」,沒想到事後卻食言,還傳訊息回嗆:「我不會離開小美,你給不了她幸福!」讓阿德徹底心寒。

最終,8月22日,阿德與小美正式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令人震驚的是,阿勇竟也陪同到場,這一舉動令阿德情緒崩潰,決定訴諸法律,向阿勇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阿勇未到庭應訊,也未提出書狀抗辯,因此法官依據阿德提交的關鍵證據,包含戶籍謄本、阿勇與小美約會及同居的影像、社羣對話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認定被告確有侵害配偶權。

法官認爲,婚姻應以共同生活、互信互諒爲基礎,而阿勇的行爲嚴重破壞婚姻圓滿與安全,逾越一般社交範圍,已構成法律上的侵害。因此,判決阿勇與小美須連帶賠償阿德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