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斷尾條款」奏效 人夫控前妻連劈2男1女求償敗訴
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前妻阿芳(化名)在兩段婚姻期間,分別與2名男子及1名女子關係曖昧,甚至發生性行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憤而向前妻求償1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前妻阿芳(化名)在兩段婚姻期間,分別與2名男子及1名女子關係曖昧,甚至發生性行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憤而向前妻求償100萬元。然而,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對部分指控已超過求償時效,且兩人離婚協議中的「斷尾條款」已放棄追究過往民事訴訟權利,因此判決阿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兩人於103年間結婚,在109年首次離婚,之後於111年複合再婚,但最終仍在113年5月二度離婚收場。阿德指控,阿芳在兩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與阿強、阿勇及小美(均化名)發展超越普通朋友的親密關係,行爲已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幸福美滿,導致他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因此向阿芳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面對阿德的指控,阿芳全數否認有不軌行爲,並提出三項關鍵抗辯。她強調,兩人第二次離婚時簽署的協議書中,白紙黑字載明「雙方離婚後,各自放棄且不得再提告自離婚日之前相關之民事訴訟」,這項「斷尾條款」已讓雙方放棄追究過往一切民事責任的權利。此外,阿芳也指出,阿德早在第一次離婚前就知道她與阿強來往之事,如今提告早已超過2年法定時效;最後,阿芳認爲即使法院認定她需負責,100萬元的求償金額也明顯過高。
士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針對阿德提出的三項指控分別予以駁回。關於阿芳與阿強來往部分,法院根據阿德自行提出的書狀內容,認定他最遲在111年3月第二次結婚前就已知情,卻遲至114年1月才提告,明顯已超過2年法定時效,因此這部分請求不予准許。
至於阿芳與阿勇、小美來往部分,法院則聚焦於離婚協議中的「斷尾條款」。法官認爲,該條款明文規定放棄「離婚日之前相關之民事訴訟」,顯然是希望爲婚姻期間所有爭議畫下句點;且協議書中另已有條款處理財產分配問題,若「斷尾條款」僅限於財產分配,將顯得重複多餘,不符合常理。
法院也發現,兩人在第二次婚姻期間就因阿芳與他人關係問題屢生爭執,甚至需要聲請保護令,在此背景下籤訂概括性的「斷尾條款」以徹底了結紛爭,符合邏輯。因此認定阿德已透過這項協議放棄追究權利,據此判決他敗訴,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