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不貞條款仍破戒 夫愛去半套店!人妻訴離求償300萬

簽下不貞條款仍破戒,障夫愛去半套店!人妻訴離求償3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夫妻間的信任一旦崩解,婚姻往往難以挽回。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女兒,卻因阿國屢次涉足色情按摩店,甚至在簽下「再犯就付鉅額賠償300萬元」的婚姻協議書後,仍在春節期間違約消費「半套性服務」。小萱因此憤而訴請離婚,並且求償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阿國結婚後,生活表面平順,但阿國卻屢屢前往「XXX美容名店」尋求性交易。小萱氣憤之下,與阿國簽訂婚姻協議書,約定若阿國再犯,須支付每名子女每月5萬元扶養費至20歲,另支付她生活費每月5萬元,以及一次性賠償金300萬元。

小萱指控,協議書甫簽署未久,阿國就在去(2024)年春節被發現再度上門消費,雖聲稱僅接受「半套服務」,但仍違反誓言。她痛批阿國毫無悔改,對家庭失職。她強調,兩名女兒自出生以來主要由她照顧,阿國工作繁忙,鮮少陪伴孩子,如今卻要她獨自承擔母職與家庭重擔。她請求法院判準離婚,並依協議書執行賠償及扶養金。

阿國則辯稱,他去按摩店是因小萱拒絕履行夫妻義務,並沒有發生性行爲;他已將大部分收入交由小萱保管,經濟壓力龐大,不可能負擔高額扶養費與鉅額賠償。他還表示,希望透過婚姻諮商修復感情,不願離婚。

法官認爲,婚姻建立在互信與忠誠,但阿國在妻子懷孕期間及協議簽署後,仍多次涉足色情場所,顯示缺乏悔意。法院指出,雖然阿國否認性交,但其行爲已違反婚姻協議,足見夫妻關係早已裂痕難補。加上雙方長期爭執,婚姻名存實亡,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準離婚。

至於子女親權,依社工訪視報告認定,小萱長期爲主要照顧者,符合「最小變動原則」與「幼兒從母原則」,裁定由小萱單獨行使親權,阿國仍享有探視權。

關於扶養費,法院認定協議書中每名子女每月5萬元至20歲之約定有效,但「若20歲未畢業仍應給付」部分,因約定不明確,視爲無效。至於300萬元賠償金,因阿國確有違約過錯,應予支付。但違約金尚屬過高,覈減爲30萬元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