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復婚後疑劈腿 妻告小三求償因「未抓姦在牀」敗訴
鄭姓婦人與丈夫復婚後,懷疑丈夫劈腿林姓小三,鄭婦告林女求償,因未能證明丈夫與林女發生性關係,被臺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鄭姓婦人與廖姓丈夫離婚後又複合,廖男在復婚後疑劈腿林姓女子,數度和林女到汽車旅館開房間,鄭婦尾隨蒐證後,對林女提告求償5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鄭婦拿不出丈夫與林女到汽車旅館開房間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女故意不法侵害鄭婦配偶身分的人格法益,駁回鄭婦請求。
鄭婦提告指出,她與廖姓丈夫結婚後因相處不睦離婚,一段時間後破鏡重圓,再度結爲夫妻。復婚後她發現丈夫時常與陌生女子聯繫,遂與友人一同查訪,發現廖姓丈夫會先駕車至他處,再由外遇對象林女駕車載他,相偕至汽車旅館開房間發生性關係,結束後再由林女載廖男去取車。
鄭婦指控林女,明知廖男是她的配偶且育有2子,卻仍背地數次與廖男合意性交,侵害她的配偶權,破壞她與廖男的婚姻,導致她精神痛苦不已,依法提告求償50萬元。
林女反駁鄭女指控,否認事前知道廖男已婚,又從鄭女所提出的證據僅有鄭女戶籍謄本、診斷證明及廖男與她見面的影片,尚無法證明她明知廖男爲鄭婦的配偶,也未能證她與廖男有性行爲,鄭婦不能證明她與廖男有性關係,即應駁回鄭婦的請求。
林女又指出,鄭婦主張其配偶權、婚姻穩定及家庭穩固遭她侵害,然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規定的權利,且婚姻穩定及家庭穩固亦非民法上之權利,鄭女引用民法這些法條請求她賠償並無理由。
法官審理後認爲,林女固不否認3度偕同廖男至汽車旅館,惟否認2人發生性關係,亦否認知悉廖男爲有婦之夫。林女是否「明知」廖男爲有婦之夫,與他交往併發生性關係,而有故意不法侵害鄭婦身爲配偶之身分法益之事實,爲本件爭執事項,鄭婦應就此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判決指出,鄭姓提出林女與廖男一起到汽車旅館的照片,尚不足以證明他們2人有無發生性關係,及林女是否知悉廖男爲有配偶之人。此外,鄭婦也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女「明知」廖男有婚姻關係,且與之交往發生性行爲的事實,難認鄭婦提告主張爲真實,而林女主觀上並無故意不法侵害鄭婦基於配偶身分之人格法益的意思,因此駁回鄭婦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