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劈腿小三生一子 元配怒指侵權提告求償100萬

蔡姓男子與吳姓小三交往生下一子,凃姓元配提告求償,獲臺南地方法院判賠7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凃姓女子與蔡姓男子結婚12年,2人育有一女,但蔡男卻於5年前與吳姓女子發生外遇,2人還生下一子,凃女心有不甘,對蔡男提告訴請離婚,並對蔡、吳兩人提告求償100萬元。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蔡男指凃女屢屢以小事與他發生口角,致婚姻關係趨於破碎,此應屬可歸責凃女,但蔡、吳2人發生婚外情的時間非短,造成凃女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非輕,判2人應連帶賠償凃女70萬元。

凃女提出指出,她與蔡姓男子在2013年時結婚,2人育有一女,但蔡男卻在2020年前即與吳姓女子發生婚外情,蔡、吳2人長期交往,還生下一子,侵害她的配偶權,且讓她受到精神上嚴重打擊,對此侵權行爲提告求償100萬元。

蔡男則反駁,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利益極爲抽象、難以定義,因此凃女應無身分權或利益受侵害,即使凃女的請求於法有據,請法官考量他與凃女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可歸責於他,請法官酌減精神慰撫金。

法官根據凃女與蔡男的談判錄音譯文光碟、蔡吳2人LINE對話紀錄、2人的照片、月子中心停車證、吳女與蔡男母親、凃女與蔡男母親的LINE對話紀錄,認定凃女的提告主張可採信。

判決指出,蔡、吳2人明知蔡、凃的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在2020年發展親密關係,進而產下1子,顯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爲的往來關係,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凃女的婚姻幸福,已達不法侵害配偶關係的法益,且情節重大,凃女提告要求蔡、吳2人連帶賠償有據,要求賠償100萬元過高,應覈減爲70萬元爲適當,全案可上訴。